券商业务或将全面引入持牌人制度
[□本报记者 邵刚] 2006-06-19 00:00

 

  □本报记者 邵刚

  

  有关人士透露,证券公司从事的收购兼并、自营等业务,或将于不久后引入持牌人制度,只有获得相应资格牌照的人员,方可从事上述业务。

  以2003年年底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为标志,证监会开始在行业内推行保荐代表人持牌上岗工作制度。保荐人制度运作两年多来,已经逐步得到行业内外的认可,并被固化到新的《证券法》中。

  据悉,目前监管部门的思路是,不仅投资银行领域需要 保荐代表人这种持牌制度,证券行业内几类规模较大的业务,都应逐步引入持牌人概念。有关人士认为,下一步在收购兼并业务、自营业务中,引入持牌人的要求比较强烈,可能性也比较大;此后,还将研究在其他业务中引入持牌人的必要性。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要逐步向这个方向过渡”。

  上述人士解释说,所谓持牌人,简单说即其所从事的工作“并非谁都可以做”,证券行业的持牌人,将是一个能力、责任和收入“三高”的群体,对他们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得好这件事,负得起这个责,拿得了这个钱”。

  从保荐代表人制度实践的情况看,该群体从事的投行工作通常被认为是券商的高端业务,其收入在业内保持较高水平。但与此同时,其责任也被新证券法和刚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大大强化。例如,证券法规定了保荐人的连带责任和“有罪推定”式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则从9大方面,详细规定了保荐人必须进行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方法、程序等。

  业内人士认为,行业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竞争力。与保荐人制度一样,在证券行业的重要业务中引入持牌人制度,必将对市场的整体运行产生深远的作用和影响,持牌人管理的模式也有助于提高对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的监管效率,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证券行业会逐步接受持牌人概念,因为市场需要存在这样一批人———他们从事的工作对市场意义重大,他们的能力、素质也必须高于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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