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卖官是法制社会的耻辱
[□姜素芬] 2006-06-19 00:00

 

  □姜素芬

  

  最近,两起买官卖官案进入人们的视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吉凯曾经主审三湘女巨贪蒋艳萍案,是组织部门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然而,2002年,他却一次就送给当时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0万元,要求在长沙市中院院长更换时予以关照。唐吉凯因行贿受贿被一审判刑7年;安徽省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不仅卖出的官帽多,而且为了卖官得逞,他竟然不惜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6月8日,杨哲信被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卖官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历史上卖官最严重的时期,多为官方公开卖官,属于政府行为。比如,汉灵帝时,就以财政不足为由公开卖官,“只留帝位不市”。没有钱的可以先赊账,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按揭买房,到位后再加倍偿还。卖官的广告满天都是,可以讨价还价,“市场化”程度颇高。尽管如此,用钱买来的官尚且为人所不齿。廷尉崔烈花五百万买了个司徒官位,崔烈曾问其子崔钧:“我位列三公,天下人以为如何?”崔钧却回答说:“海内嫌其铜臭”。

  众所周知,卖官在我国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名很有前途的干部却以10万元前去买官,一位大权在握的组织部副部长却大肆批发官帽,不能说不是我们这个法制时代的耻辱。问题在于,买官卖官现象为何屡禁不止,一再发生?

  我认为,干部任免的程序没被认真遵守是一个重要原因。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如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程序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可以说,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中的程序执行,买官卖官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程序中融入了公开、平等、透明、民主等基本原则,暗箱操作没有存在的空间。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常常得不到认真遵守。以杨哲信卖官案为例,杨哲信私刻公章,将企业干部身份的张世贵变成“公务员身份”,作为县药监局副局长人选推荐给宿州市药监局,宿州市药监局却“顺利地完成了”对张世贵的考察,并向杨哲信征求意见。而杨哲信此前就因为受贿推荐过张世贵,药监局审查张世贵身份时未能过关,可见,药监局对张世贵的非公务员身份是了解的。但是,他们却为了讨好杨哲信,视若无睹。

  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重要前提,当程序形同虚设的时候,权力就能轻易越过,因而,在买官卖官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在确保程序正义问题上下功夫,以确保程序得以遵守。

  同时,也应该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严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果这一条能够得到切实落实,那么,考察干部的相关责任人,就不敢麻痹大意,因为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因用人失察失误而被追究、被严厉问责的人很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导致买官卖官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买官卖官现象是我们这个法制社会的耻辱,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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