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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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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0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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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亚新、郑慎之、吴章汉、万建平、张莉莉、杨贺中、刘桦、肖龙、徐燕: 因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配股资金用途且未依法如实披露;部分对外担保、对外重大投资及重大诉讼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未对控股股东华信集团大量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据此,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拟对责任人许亚新处以警告、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郑慎之、吴章汉、万建平、张 莉莉、杨贺中、刘桦、肖龙、徐燕分别处以警告、3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们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王洋,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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