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2006-06-20 00:00

 

  吴力:

  因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2003年5月至2004年8月期间,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担保行为,涉及金额6318万元;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且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涉及金额13920万元。据此,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拟对作为责任人员的你处以警告、20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你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王洋,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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