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内部管理混乱,有关人员向客户销售虚假国债和在账外进行违规理财,涉嫌犯罪。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你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为严肃市场纪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你公司暂停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业务期限为1个月(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7月30日)。你公司在收到本决 定后应在该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告该营业部暂停业务事宜。
二、你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开展证券代理买卖、代理登记开户、代销证券产品、客户指定和托管转入等证券经纪业务。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纪客户的销户和转出顺利进行;对于未能及时转出的非现场交易客户,应利用公司的其他交易渠道,提供临时性交易服务保障。
三、你公司应对该营业部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完成账户清理,强化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分支机构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向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我会机构监管部、上海证监局和吉林证监局报告。该营业部暂停业务期满前,你公司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由上海证监局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该营业部方能恢复业务。
你公司应在上海证监局督导下,制定该营业部暂停业务工作预案,做好暂停业务期间的稳定工作。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