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2006-06-20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中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本公司持有其92.55%的股份)、合金美瑞(苏州)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 :2005年11月23日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吴中支行”)

  被告:苏州太湖、美瑞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苏州太湖与交通银行吴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共借款4400万元。美瑞公司与交通银行吴中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美瑞公司以苏工园国用(2004)第006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为苏州太湖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借款已逾期。原告为了上述贷款的安全,于2005年11月23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太湖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3,299,350元,利息948,660.85元(计算至2005年11月20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苏州太湖不能归还,则以美瑞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优先偿还。

  3.案件目前进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下达(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太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吴中支行借款本金43,299,350元,利息948,660.85元(计算至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13,298,650元,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3000万元,月息5.115%。计算)。

  二、如被告苏州太湖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债务,则以被告美瑞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苏工园地项(2004)字第0149号,苏工园地项(2004)字第0144号)拍卖所得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吴中支行,不足部分苏州太湖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241,004元,财产保全费225,5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466,724元,由被告苏州太湖负担。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9日

  证券简称:*ST 合金     证券代码:000633     编号:2006-018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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