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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编号:临2006-009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二ΟΟ六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在上海市中山南路77号八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 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吴守培因公出差委托另一董事顾诚出席并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钱耀忠先生主持。会议对“上海 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34 股票简称:申通地铁 编号:临 2006-10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19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间。 (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77号(良良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耀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1人,代表股份327,372,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767%。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6人,代表股份1,707,0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76 %。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定向增发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 1、发行方式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217,205股 占97.4981 % 反对:1,096,536股 占2.2642 % 弃权:115,119股 占0.2377 % 2、本次发行股票的类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79,749股 占97.2142 % 反对:473,071股 占0.9768 % 弃权:876,040股 占1.8090 % 3、股票面值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82,504股 占97.2199 % 反对:396,771股 占0.8193 % 弃权:949,585股 占1.9608 % 4、发行数量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64,031股 占97.1818 % 反对:410,056股 占0.8467 % 弃权:954,773股 占1.9715 % 5、锁定期安排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58,104股 占97.1695 % 反对:410,075股 占0.8468 % 弃权:960,681股 占1.9837 % 6、发行价格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64,031股 占97.1818 % 反对:417,628股 占0.8624 % 弃权:947,201股 占1.9558 % 7、发行对象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64,031股 占97.1818 % 反对:410,075股 占0.8468 % 弃权:954,754股 占1.9714 % 8、募集资金投向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82,504股 占97.2199 % 反对:393,071股 占0.8116 % 弃权:953,285(九拾五万三仟二佰八拾五)股 占1.9685 % 9、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65,504股 占97.1848 % 反对:410,069股 占0.8467 % 弃权:953,287股 占1.9685 % 10、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8,428,8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7,035,012股 占97.1219 % 反对:452,015股 占0.9334 % 弃权:941,833股 占1.9447 %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见证意见如下: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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