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06年6月1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15日、16日和19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6号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远先生
(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28人,代表股份257946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其中: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425人,代表股份6149936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4.67%,占公司总股本的18.41%;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96447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9%。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东63人,代表股份294041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1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8 %。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43人,委托股份67288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4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2362人,代表股份5855895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2.53%,占公司总股本的17.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价执行安排:
对价的形式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
于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3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31,665,561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1.612股股份。
根据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华创合润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签署的《关于同意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之协议书》,执行对价安排前,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受让华创合润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全部中科英华股份,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将受让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所持部分中科英华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由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向中科英华流通股股东执行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作出了如下特别承诺与声明: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王怀兵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议案的修改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9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06-02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