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为何能轻易得逞
[□珑铭] 2006-06-21 00:00

 

  □珑铭

  

  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外逃一事,成为近日媒体关注的焦点。据最新一期的《财经》报道,在福建当地,多数人对周金伙被查并不意外,但仍对其成功外逃深感震惊。“不意外”是因为周金伙从台江区区长至宁德市长任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经济问题,还与此前宁德地区曝出的多起官商勾结案均有牵连。“深感震惊”是因为,在已经被“盯上”的情况下,他竟能成功脱逃。

  贪官外逃,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损 害了我国的声誉。外逃贪官有多少?新华社的一则报道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问题是,从2001年1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为何时至今日,仍不断有高官成功外逃?事实上,许多出逃的贪官在老百姓中的口碑相当不好,群众的举报信接连不断,却依然阻挡不住这些贪官步步高升的步伐。如果群众的举报受到重视,贪官早在出逃之前就被绳之以法了,怎么可能还持续升官呢?周金伙被市民称为“流氓区长”,在涉及诸多经济问题的同时,依然始终官运亨通,这正常吗?

  因而,我认为,对于贪官外逃这一大问题,应两手抓:一手抓领导干部的任免,将贪官在外逃之前就驱逐出干部队伍。一手抓“封堵”,最大限度地堵住贪官的外逃之路。

  一些贪官污吏之所以在问题重重下依然官运亨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提拔、任免干部的上级领导没有把好关。他们或者出于受贿的腐败原因,或者出于权力斗争的原因,将那些有问题的干部放到了重要位置上去。对于这种用人失察行为,应该予以严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5条明文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果用人失察追究制度严格贯彻,许多贪官的升迁之路或许就不会那么顺畅。

  而且,高官外逃,都不是在瞬间完成的。《国际先驱导报》曾刊文指出,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等过程,其出逃准备过程至少需要一年时间。那么,在这个漫长的时间内,我们的司法部门能否提前发现蛛丝马迹,将贪官外逃的路线给堵住?

  据报道,周金伙的妻子在周担任台江区区长时,就已经拿到了绿卡。这条至关重要的信息,为何就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对于周金伙外逃,《财经》是这样报道的:近半年来,福建省纪检部门曾多次找周金伙谈话。至6月2日,周在福州被中纪委人员问话后,找借口返回家中,迅即外逃。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多次,即贪官在感觉“不妙”后迅速外逃。既然已经发现问题,为何没有做好监视工作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

  从转移资产到家属出国,再到“不辞而别”,无论贪官如何掩饰,都必然会露出蛛丝马迹。如何事先发现这些蛛丝马迹,并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堵住贪官外逃之路,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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