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矿山资源补偿费 须全额就地上缴中央
[□实习记者 于祥明] 2006-06-21 00:00

 

  □实习记者 于祥明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

  国土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自1994年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目前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一些矿山企业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保护主义 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账户,存在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现象等。

  为此,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并对存在欠缴补偿费进行清理。

  通知强调,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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