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将纳入监管范围
[□本报记者 邵刚] 2006-06-21 00:00

 

  □本报记者 邵刚

  

  消息人士透露,有关部门此前发出通知,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申请暂不受理,同时禁止利用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违规证券交易。

  “提出‘暂不受理’的要求,是因为对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还缺少相应的机构和规则。根据估算,我国现存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总数约为5000家,它们达到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目前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而未来必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筹建工作的推进,这部分公司的监管工作将逐步走上轨道。

  据悉,在这5000家公司中,相当一部分存在法人股、职工股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一些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公司股份进行转让,这与证券法关于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的界定不符,这也是通知严禁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违规证券交易的原因所在。

  上述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还表现在通过委托、信托、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等方式保有股份,200人的公开发行人数条件或有突破,非法公开发行的可能性亦存在,这类问题,未来都将成为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月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未来监管部门还将出台有关公开发行但不上市行为的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这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登记结算制度,都将区别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公众公司,重新设定。另外,对这类公司的发行行为,也要考虑引入保荐制度。

  此前,有专家建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有关人士澄清说,与中关村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不同,中关村试点只针对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司,不会纳入监管范围,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将纳入监管。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代办股份传让系统交易的可能性仍比较大,估计届时代办系统的层次可能还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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