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 2006-06-21 00:0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同煤业”、 “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和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8号文核准,本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了2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其中,网下配售5,6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2,400万股,发行价为6.76元/股。

  (三)股票上市的核准单位和文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462号文批准,本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中,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22,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6年6月23日起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大同煤业”,股票代码为“601001”。

  公司招股说明书正文及其备查文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在此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06年6月23日

  (三)股票简称:大同煤业

  (四)股票代码:601001

  (五)总股本:83,685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000万股

  (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同煤集团持有的大同煤业股份,也不由大同煤业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大同煤业股份,也不由大同煤业收购该部分股份。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公司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发行的5,600万股, 占总股本的6.69%,在公司股票上市三个月后可以交易。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2,400万股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TONG COAL INDUSTRY C0., LTD.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

  董事会秘书:钱建军

  注册资本:83,685万元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邮政编码:037003

  联系电话:0352-7010476

  传    真:0352-7011070

  互联网址:http://www.dtmy.com.cn

  电子邮箱:public@dtmy.com.cn

  经营范围:煤炭采掘、加工、销售(仅限有许可证的下属机构从事此三项);机械制造、修理;高岭岩加工、销售;工业设备维修;仪器仪表修理;建筑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铁路运输及本公司铁路线维护(上述需取得经营许可的,依许可证经营)。

  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煤炭产品的采掘、加工和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99%以上。公司各主要可采煤层为富灰、特低硫、高挥发分、高发热量煤种。产品主要为筛分煤,包括筛末煤和筛块煤两种。筛末煤用于发电、工业锅炉、化工、水煤浆等,筛块煤则用于建材、冶金、民用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采掘业中的煤炭采选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中国国籍,相互之间不存在配偶、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

  

  上述全部人员均未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与发行人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三、本次上市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1、本次上市前股本结构如下:

  

  2、本次上市前十大股东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数:28,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3.46%;

  2、发行价格:6.76元/股;

  3、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公司网下配售5,600万股,配售比例为1.5116%;网上定价发行22,400万股,中签率为1.0771%。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28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文号为XYZH/2005A6251)。

  5、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63,738,008.09元,主要包括:承销费用53,944,800.00元、审计费用2,526,000.00元、律师费用800,000.00元、资产评估费用1,600,000.00元、土地评估费用800,000.00元、采矿权评估费900,000.00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费180,000.00元、发行审核费200,000.00元、登记托管费836,850.00元、发行推介费1,950,358.09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0.228元;

  6、募集资金净额为182,906,1991.91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9元(按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全面摊薄)。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上市保荐人):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写字楼4层H-M号

  联系电话:010-84975885

  传    真:010-84976076

  联 系 人:陈桂平、雷茂、岑东培、刘晓山、陈光明、黄梦、于莉、海育华

  二、保荐人(上市保荐人)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大同煤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认为大同煤业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

  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保荐人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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