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红塔证券质疑同洲电子招股书,成本迷雾漏洞百出》的文章,相关媒体转载了此文章。针对文章中的相关问题,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清如下: 一、质疑招股说明书与审计报告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不一致,源于两者采用的会计口径不同
我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财务数据均引用自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红塔证券分析所引用的财务数据与我公司招股 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会计口径不同。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05年数字电视机顶盒的主营业务成本71,353万元,此数据为母公司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68,947万元是合并报表数据。在母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含有软件成本,由于同洲软件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同洲软件销售收入与公司软件成本进行抵销,导致合并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低于母公司报表数据。
同样,2005年公司卫星接收机国内销售收入与成本分别为9,709万元和8,718万元,毛利率为10.2%,此数据为母公司报表数据。审计报告的数据:2005年卫星接收机内销成本为7,386万元,此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二、质疑内销价格虚高,源于增值税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销售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金。国内收入除以销售数量得出的平均售价为不含税价格,公司国内产品销售价格均含增值税。
红塔证券根据审计报告中销售收入除以销售数量得出数字卫星接收机平均价格为350元,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数字卫星接收机销售价格410元存在差异,从而错误的断定我公司披露的内销价格虚高。
根据不含税的价格350元乘以1.17等于410元,410元为销售价格,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数据一致;同样,2005年国内有线机顶盒的平均价格为440元, 440元乘以1.17等于515元,515元为销售价格,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数据一致。
另外,关于同洲软件的收入,招股说明书已详细披露了2003年同洲软件销售专业解码器软件实现销售收入3,830.77万元的贸易背景。该销售业务经过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核查报告已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已提供了正规沟通渠道,愿意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坦诚交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