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2006-06-21 00:00

 

  证券代码:600551     证券简称:科大创新     编号:临2006-015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议案情况,亦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二)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将尽快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就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6月20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16日、2006年6月19日、2006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12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进先生;

  (七)议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八)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所持股份总数为45,35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47%。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5,351,9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0.70%,占现场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流通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47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77,08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7.51%,占公司总股本的5.84%。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改方案》)。

  (一)《股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改革方案要点

  科大创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3股,非流通股股东共安排8,250,000股。方案实施后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特别承诺如下:所持有的科大创新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49,728,983股,赞成数48,657,396股,反对股数1,070,787股,弃权股数8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85%。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45,351,900股,赞成股数45,351,9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非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4,377,083股,赞成股数3,305,496股,反对股数1,070,787股,弃权股数800股,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52%。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此次除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还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 张大林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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