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资金管理办法推迟发布
[□本报记者 马斌] 2006-06-22 00:00

 

  保险资金已开始投资上市银行股权 资料图
  □本报记者 马斌

  

  据权威人士透露,原先计划于今年二季度完成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和发布工作将被再度推后。

  他表示,《办法》已经草拟了一年多,并曾在2005年底征求保险机构意见,目前该程序也已经基本完成。

  但是需要将所有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纳入规范,而有关的新渠道比如基础设施、QDII、商业银行股权等,其相关的办法或者细则都在制定中,因此影响到了《办法》的出台。

  该人士透露,虽然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的相关办法并没有出台,但是保监会对可投资商业银行的保险机构以及投资对象的资格都已经有了大概的规定。同时,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券商的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入股银行资格认证已具备框架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中国保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的办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他表示,按照目前保监会的计划,保险资金投资上市银行股权将按照此前发布的股票投资的相关办法操作,而投资非上市银行股权则遵照投资商业银行的专门办法进行。

  一位业内人士则透露,尽管最终的办法尚未确定,但中国保监会对可投资商业银行的保险机构以及投资对象的资格都已经有了大概的规定。比如,达到控股比例的保险机构,其总资产不得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而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单一银行的投资则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

  至于被投资的未上市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产不少于500亿元人民币,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2%,不良资产(指按照五级分类法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贷款)比率低于5%,并且对不良资产拨备率以及被投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也有一定的要求。

  他表示,该办法尚且在制定过程中,不排除进一步细化和修改的可能性。

  保险系基金亮相推迟

  一家寿险公司高层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此前曾经下发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批准,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股或者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他表示,由于并未最后定稿,上述规定可能有所变动。

  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尽管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办法尚未出台,但是不久前国务院已经下发政策,因此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相关办法出台前可以对上述项目做个案批准,而且,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业仅仅是混业经营的第一步,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不久之后都会是保险资金投资的目标。

  他透露,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者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一事,中国保监会也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不过保监会和证监会还需要就此事进行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专案上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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