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手生” 无效申购增多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6-22 00:00

 

  大同煤业无效申购高达9家,协会为此重发相关文件提醒机构投资者

  □本报记者 周翀

  

  曾于去年1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对IPO询价对象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昨日又被协会刊登于其网站上。对此“翻新”之举,业内人士分析说,“内容虽一模一样,但现阶段重申对账户的要求,应该是关注点。”

  根据该人士分析,自《要求》去年1月发布后,询价制度只实践了15次,就因股改暂停。如今IPO重启,监管部门发现很多机 构存在“手生”的问题,例如,在大同煤业、同洲电子的询价过程中,均出现了一些机构未从指定账户打入配售资金的情况,造成无效申购。相关公告显示,中工国际无效申购的配售对象为3家,同洲电子无效申购的配售对象为1家,大同煤业无效申购的配售对象高达9家,中国银行无效申购的配售对象也有3家。

  重发《要求》的目的,在于强调询价对象应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询价配售。《要求》提出,询价对象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一个;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资金账户限一个;自营业务证券账户持有人、银行账户开户人与申请人名称应一致。

  《要求》还提出,作为询价对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作为最近12个月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证明资料。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将信托产品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分别说明以下情况:信托产品的名称、合同期限、信托本金数额、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以及依据信托合同是否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等。询价对象申请将企业年金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企业年金分别说明以下情况:企业年金的名称、委托人、受托人、年金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以及是否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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