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发布文章称“本公司2005年年报披露虚假”,文章中所指披露虚假及重大遗漏事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关于洛伐他汀项目诉讼事项,本公司特发布澄清公告如下: 一、关于江苏华源洛伐他汀项目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源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 年5月22日签定洛伐他汀原料药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大公司承担提供菌种、工艺技术、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义务,江苏华源负责产品生产。按照产量,博大公司支付江苏华源商定加工费用。该项目于2004年9月份投产,2005年初,因国际市场洛伐他汀原料药价格大幅下跌,博大公司突然发函中止委托加工业务,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江苏华源于2005年2月21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博大三公司。提起诉讼后江苏华源一直未进行该产品的生产,不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
二、关于江苏华源的三起诉讼的情况
1、洛伐他汀加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时间:2005年2月21日
诉讼标的:
(1)由被告连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由被告连带支付委托加工费用2929622元、支付原辅料款1871671元;
(3)由被告连带赔偿停产期间经济损失2076950元。
反诉原告: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反诉时间:2005年9月
反诉标的:
(1)判令终止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3年9月1日,9月22日及2004年5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洛伐他汀委托加工协议书》。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洛伐他汀菌种和美伐他汀菌种损失人民币207万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瑞士比欧75升自动发酵罐一套。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流动资金人民币120万元。
(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人民币849600万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70400元。
(7)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该案件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2、洛伐他汀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3月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苏华源支付所欠洛伐他汀货款129.2万元。经过一、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华源给付货款93.2万元。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但因江苏华源起诉博大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江苏华源申请冻结了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包括在江苏华源账上全部货款),因此强制执行程序中止,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后恢复执行。
3、洛伐他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2005年8月2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苏华源支付麦芽提取物货款351650元。因该案标的物麦芽提取物是生产洛伐他汀的原辅料,诉讼主体和标的物与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均存在直接关联,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再恢复审理。
三、本公司结合2005年报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在此之前,2004年华源制药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4亿元,而三笔诉讼涉及博大公司诉江苏华源标的分别为799万元、93.2万元、35.2万元,且均发生在2005年,未达到当时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源药 编号:临2006-21
华源制药诉讼事项澄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