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预防政策变化导致违约
[□王展] 2006-06-23 00:00

 

  □王展

  

  事件回放:王先生看中了一个经烂尾楼改造之后入市的项目,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270万元总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需先支付首期款81万元,其余的189万元则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

  然而贷款政策开始发生变化,各家银行的答复如出一辙:至多同意贷五成。这对于王先生来说,如何筹措到剩余的两成贷款便成了火烧眉毛的事。由于无法筹集到剩下的首付款,王先生只能向开发商提出解约。

  但是开发商拒绝了他的解 约要求,表示需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否则便追究违约责任,即把81万元预付款中的54万元扣留用作违约金。王先生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白白损失54万元的结果,最后经过百般协调,他只能赔给开发商10万元了事。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除了自身支付首期款以外,剩余的房款要靠银行贷款来支付。然而,银行贷款审批有一个过程,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受到政策影响很大。这种变化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如果强制要求买房人一次性支付余款既不可能,也会显失公平。

  有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买房人解除合同。但贷款政策变化毕竟不是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买房人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在实践处理中有争议。买房人要事先对自己的支付能力、贷款条件和贷款审批的可能性做出正确判断。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或贷款成数不足后的处理方式,这样日后就不会产生纠纷。

  (本文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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