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须遵循十大原则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6-23 00:0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今起施行,明确了持有人利益、股东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等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对外发布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独立性、股东责任、独董制度、关联交易、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准则》共九章九十二条,基本围绕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应当遵循的十大基本原则予以展开,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强化制衡机制原则、维护公司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公平对待原则、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原则、人员敬业原则。

  《准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要求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准则》强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应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同时规定,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对公司负责,不得听从于股东的指示。

  《准则》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位。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准则》在第七章中给出了专门的论述,禁止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基金管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准则》在第八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准则》全文详见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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