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理应参与土地出让增值分配
[□魏也] 2006-06-23 00:00

 

  □魏也

  

  如果一亩地的征地成本是5万,而出让价是100万,那么净收益95万的“剪刀差”该如何分配?国土资源部正在为这个问题寻找合适的答案。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有不少专家、学者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新一轮征地改革在补偿标准上,要改变原来的按“土地原用途”分配方式,参照国外征地按市场用途进行补偿的模式,让农民参与巨额“剪刀差”分配。

  目前,在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上,农民完全处于弱势。据国家有关部门统 计,全国每年被征地农民相当于放弃了至少不少于30万亿土地财产权,即“剪刀差”,收益的大头被地方政府拿走了。这种补偿方式是由于征地补偿制度设计本身造成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法律只规定了补偿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导致许多地方在执行的时候常常就低不就高。事实上,就是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来计算,这个补偿标准也难以“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为这种补偿仅仅是对土地价值的部分补贴,既不是地租补偿,也不是地价补偿。即便这一点补偿,在现实中,也常常由于层层拔毛而难以全部落到农民手中。

  而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民排除在了土地收益之外。由此导致了一系列后果: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凭借权力大肆以近乎“掠夺”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使农民的利益屡屡受到侵害,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层层截留补偿款,失地的农民常常在一夜之间变得一无所有。他们除了上访、诉讼,便是以种种极端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潜在因素。

  第二,由于地方政府可以凭借权力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征地,获取的收益却很大,腐败便乘虚而入,由此产生了许多腐败大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等等的倒台无不与土地有关。

  其三,由于农民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这助长了他们滥用权力征地的欲望,加快了土地流失的步伐。今年头5个月,全国国土资源部门就立案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地方政府成为违法的主体。土地违法现象日益严重,正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能够直接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既能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征地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能有效遏止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因为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分配,减少了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收益。同时,由于农民直接参与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就增加了一支强大的监督力量,使土地征用过程变得更加透明,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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