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的启示
[□博杰] 2006-06-23 00:00

 

  □博杰

  

  警察随意拦住行人,在不出示自身证件的情况下,查验他人身份证是什么行为?答:是违法行为,被侵权者可以依法维权。

  6月22日,有媒体报道,全国首例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案的原告徐建国已经正式撤除诉讼请求。撤诉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另外,也是基于来自各方的压力。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发生在5月23日。当日,徐建国在湖北省 麻城市火车站出站口被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拦截,要求检查其居民身份证。徐建国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明遭到拒绝,警察将徐建国带至民警值班室以讯问的方式和他“谈话”。5月26日,徐建国一纸诉状将麻城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

  徐建国撤诉与麻城铁路公安处的“做工作”不无关系,公安部门多方努力劝说徐建国撤诉,显然是自觉理亏,败诉几乎是没有任何悬念的事情。近年来,非法查验身份证的事情经常发生。不仅警察,甚至一些不具备任何执法资格的人也敢查验身份证。张艺谋导演的电影《英雄》在深圳首映时,每一位持票入场的观众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此事曾引起一片批评之声,倘若有人起诉,张大导演只能吃不了兜着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警察,任何人没有权力查验他人身份证。即便是警察,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必须满足诸多条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事先“出示执法证件”,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警察也无权查验身份证。违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查验身份证进行严格限制,乃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一位守法的公民,他的正常生活不应该受到任何干扰,如果警察能够随意查验其身份证,他的生活必然受到影响,不仅耗费公民的时间,也容易给公民心理上带来不安全感。因此,不仅中国,世界上但凡法制健全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查验身份证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这迫使警察必须提高业务素质,在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有的放矢地查验身份证,而不是通过盲目地大范围地查验身份证来发现犯罪信息———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无能的体现,将增加公民的成本。

  遗憾的是,个别警察似乎已经习惯于滥用权力,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公民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他甚至会火冒三丈,视为无理要求。而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在查验身份证的时候,即使公民不要求,他也必须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公民就可以拒绝其查验身份证的要求。粗暴拒绝公民的正当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乃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执法者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才能被人信仰,这点早已为历史所证明。

  非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虽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解决,但其影响将继续存在。它告诉人们,即便是执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否则,将为此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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