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国洪起(中)在法庭受审 江南晚报 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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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回放 3月14、15日“国洪起案”在南京开审。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交锋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国洪起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赛克赛思公司与宁禄投资的合同完全是正常的合同关系,合同也没有到期且有关款项正在给付过程之中,不存在纠纷。关键是履行没到期时广东证券出事,导致国洪起账号被冻结。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账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反思
“证券业需要反思的是自身制度建设、监管力度方面的问题。”广东证券业协会秘书长李光博士说。
李光认为,国洪起之所以能够进行超额国债回购,跟国债实行二级拨款是分不开的。交易所本以为各个证券公司肯定会对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考虑到,就是一些证券公司里的内部人员可能出卖公司。
而国洪起的发财路径恰恰是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利用国债回购业务虚增国债数额。一方面,国洪起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国洪起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李光认为,由于监管漏洞的存在,券商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债”的“生产者”,换言之就是人民币的“印刷者”。到交易所进行挪用者凭空套出一笔钱,如到期无法归还,风险就要由并不知情的被挪用人来承担。当持券者反复进行回购-买券-再回购-再买券的操作时,风险就会被急剧放大。
李光说:“国洪起案暴露的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国债被他人挪用进行回购的情况并非仅此一例。如果不是国洪起的资金链断裂,他的行为有可能还不会那么快曝光。”
国洪起,男,1958年9月23日生于北京,父母都是工人。他为人低调,深居简出,酷爱读书,擅长思考问题。国洪起的人生轨迹,直到2004年才被媒体陆续挖掘出来。
据说,早年他靠买卖进口大件指标积累了第一笔财富。上世纪90年代初,国洪起靠炒外汇赚了钱后在北京办了当时京城里最大的歌舞厅—————“文苑”歌舞厅。其时,国已有几百万身家。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洪起开始接触股票,精明的头脑加上对投资独特的理解,国洪起的财富爆炸式增长。据说鼎盛时他拥有的股票市值在10亿元人民币左右。
2000年前后,股市显露疲态,国洪起将手中的股票全部抛售变现,开始涉足国债交易,并开始陆续进行一些实业投资,其中包括山东九九公司的酒精和北京、上海的一些房地产业务。据传,国洪起掌控的资产达80亿元。
□本报记者 蔡国兆
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中国“证券诈骗第一案”的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昨日在南京一审判决。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介绍,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证券业务关系,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洪起,结识了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吴克夫。两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公司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账单,致使宁禄投资公司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公司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账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