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力保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6-23 00:00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颁布,今后,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将有据可依。

  据介绍,证监会自2002年底起,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该《准则》,历经3年的反复修改最终成型。《准则》的起草,突出了基金管理行业的业务特点,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的十大基本原则为主线。其中,又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核心,贯穿于整个《准则》之中。《准则》通篇也从公司治理的各个层 面进行制度安排,体现了上述原则。

  统计显示,在现有的57家基金管理公司中,合资公司占23家。截至2006年5月底,有6家公司尚未发行基金,其他51家公司管理了247只基金,基金资产规模约为5600亿元。此外,还有9家公司管理着约800亿规模的社保基金,并且已有部分公司开始管理企业年金。

  有关人士表示,尽管从总量上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并不算很多。但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快速扩大,以及营销渠道的过于集中,公司之间的分化和竞争日益激烈,治理问题随之凸显。

  例如有些股东干预公司日常运作,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有的公司缺乏统一、完整的决策机制,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有的合资公司存在中外方股东理念差异问题;还有一些公司存在制衡不到位、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有关人士指出,《准则》的制订正是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和规范,将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推进良好的治理和有效的内控,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竞争能力。

  《准则》的颁布实施,将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确立了“良好的治理,有效的内控”这一新的标准,监管机构可以将此作为评判各家公司是否具有良好治理的主要依据,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其治理结构。

  而目前,发布这一《准则》市场时机已经成熟。作为行业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中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行为监管部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同时,《准则》的制定还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并且坚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给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特色的公司治理留下了空间。

  据了解,《准则》颁布后,监管部门将要求基金公司认真学习,并切实落实相关内容。今年年底前,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准则》的规定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同时,有关这一《准则》的培训也将在董事长、股东、监察长等基金管理公司高层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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