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批复公司债转让过户规则
[□本报记者 禹刚] 2006-06-24 00:00

 

  □本报记者 禹刚

  

  昨日,央行批复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有关公司债券转让过户的业务规则,要求不符合央行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

  央行表示,经审核,《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应修改为《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原则同意“中央结算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

  央行还强调,为防范公司债券转让 过户业务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

  而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央行要求,参照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有关要求应在《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央行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债券的转让过户,加强对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央行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转让过户和结算风险。

  央行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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