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煤炭监管新策: 从重处罚超能力生产
[□本报记者 阮晓琴] 2006-06-24 00:00

 

  □本报记者 阮晓琴

  

  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通知的下发,实际上开启了煤炭行业新监管方式的大幕。

  就在一天前,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加之前不久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3个办法和标准共同构成了煤炭过剩背景下,新一轮的煤炭监管体 系。

  新体系、新机制将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规定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确立和形成设计生产能力,最后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矿投产后组织生产的依据。

  煤矿必须依据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在处罚力度上,对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规定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从最低10万元到最高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设计、施工、核定的有关资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煤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巡视员许之敏称,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的思想,以迅速扭转当前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被动局面。

  发改委煤炭监管新策:

  从重处罚超能力生产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