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荐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于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在公司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 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股东袁明及其兄弟袁华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东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长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绍荷、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长令、潘玉龙、何兴超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或“同洲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44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760万股,发行价格为1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6]64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同洲电子”,股票代码“002052”: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760万股股票将于2006年6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1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6年6月27日
3、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4、股票代码:002052
5、总股本:8,689.6405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2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及其兄弟袁华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前其他股东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长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绍荷、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长令、潘玉龙、何兴超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 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1,76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应用网络、LED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加解扰器、电子元器件、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的生产(执照另发)、技术开发、售后服务;通信设备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187号规定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备的技术开发,模拟/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的生产(执照另发)。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研制和生产,网络、计算机、通讯、广电设备、软件研制生产及其系统集成,以及LED电子显示屏的生产经营。
所属行业: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袁明及其兄弟袁华,其中袁明持有本公司3,672.4876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2.26%;袁华持有本公司214.1582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47%,简介如下:
袁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生,大学本科。1984-1993年任安徽淮北发电厂工程师。1994-2001年任同洲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洲软件执行董事。
袁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大学本科。1995年7月加入公司任工程师,主持开发了CDVB981卫星接收机和CDVB5100CI专业卫星解码器。1999-2001年任同洲有限公司研发院副经理,2001-2003年任本公司研发院副经理,2003年至2006年2月,任同洲软件总经理兼本公司研发院副经理,2001年-2006年4月任本公司董事。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200万股
2、发行价格:16.00元/股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440万股,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0.782361%,超额认购倍数为127.82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1,760 万股,中签率为0.3115474900%,超额认购倍数为321倍。本次发行网上不存在余股,网下存在117股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35,200万元
5、发行费用总额2,309万元,其中:
(1)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1,600万元
(2)审计费用150万元
(3)律师费用100万元
(4)信息披露费130万元
(5)上市初费3万元
(6)验资费用6万元
(7)路演推介等费用300万元
(8)审核费20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05元。
6、募集资金净额:32,891万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6 年6 月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深鹏所验字[2006]051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3元(以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66元/股(以公司200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自2006 年5 月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未进行重大投资。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住所没有变更。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7、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9、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间,发行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如下:
广发证券认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6日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科技园W2-A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