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等)
[] 2006-06-26 00:0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经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则本改革方案将不能实施。

  二、由于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的股东,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并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议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

  三、若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公司的股本总数也将发生变动,但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四、截止本说明书公告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有22,356万股已经质押。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现有流通股股份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不会影响本次对价安排的执行。

  五、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若相关流通股股东不能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则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流通股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530,371,903股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06,074,381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若按送股方案换算,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股份数为31,832,922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265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方实业持有的东方集团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东方集团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东方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4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7月31日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7月28日、7月31日,每日的9:30-11:30及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6月26日起停牌,最晚于7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不晚于7月5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7月5日(含当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查询电话:         0451-53666028

  传真:                 0451-53666028

  电子信箱:         orientyin@yahoo.com.cn

  公司网站:         www.china-orient.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东方集团 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实业                            指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集团的控股股东

  股改方案                            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指2006年7月14日,在该日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指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于该日收盘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     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530,371,903股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06,074,381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若按送股方案换算,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股份数为31,832,922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265股。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次股权改革方案在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

  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股份将于对价执行日一次性支付给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的执行具体如下: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协助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进行了合理测算。

  1、理论对价的测算:

  根据保荐机构及本公司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的分析,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系由公司改组设立以来的历次股票融资、股票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形成。除1993年1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时,流通股股东取得的股票成本高于发行当时的非流通股的成本外,此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因配股、股票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成本相同。

  历次股本及股东从公司取得股份成本变动情况表(单位:万股、万元)

  

  注:1、历年派现情况:(1)1996年7月30日,公司以当年配股后的流通股股份13,500万股为基数,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派送1.66元(含税)的比例派送现金2,241万元;(2)1999年8月27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0.1元(含税)的比例派送现金,其中向非流通股股东派送133.5271万元,向流通股股东派送292.2159万元;(3)2001年8月8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1元(含税)的比例派送现金,其中向非流通股股东派送156.27万元,向流通股股东派送3652.7万元。(4)2002年7月16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0.25元(含税)的比例派送现金,其中向非流通股股东派送430.72475万元,向流通股股东派送1004.49225万元。历年累计向非流通股股东派送698.26735万元,向流通股股东派送7,141.705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票成本差异为0.5614元/股,即非流通股股东从公司取得股票比流通股股东每股少付0.5614元,按本方案实施前的非流通股股本227,422,607股计算,少付总额为127,675,052元。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股东的创业成本以及公司上市后不能流通而付出的代价等因素,要解决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应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从公司取得股份成本相等。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应向公司支付127,675,052元,或者向流通股股东直接支付89,359,769元(按本方案实施前流通股的比例69.99%х应付公司元计算,流通股股东享有的金额)。

  2、对价水平安排的价值分析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530,371,903股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06,074,381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若按送股方案换算,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股份数为31,832,922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265股。

  若以东方集团公积金转增除权后的股票价格5.99元/股(截至2006年6月16日前五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6.83元/股在本次公积金转增除权后的价格)计算,将流通股股东获送的31,832,922股股份折算为现金,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现金总额为190,679,202.8元,该对价水平是非流通股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金额89,359,769元的2.1338倍。

  因此,本公司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东方集团股改方案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价安排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东方实业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东方集团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东方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履约方式、履约时间

  东方实业同意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其承诺的限售期内对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从技术为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保证。

  3、履约能力分析

  东方实业限售股份的承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技术监管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董事会将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上述承诺期内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进行锁定。因此,东方集团的非流通股股东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

  4、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可以通过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手段保证承诺的履行,或阻断违反承诺性质事项的履行。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履行持续督导的义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非流通股股东其违反限售期限承诺的风险可以得到合理防范。

  5、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承诺人同意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将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限售期内对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因此,不需承诺人提供履约担保安排。

  6、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如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承诺人声明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之日,提出股改动议的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实业是公司唯一一家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持有东方集团股份242,273,021股,占总股本的31.97%,其中持有法人股227,422,607股,占总股本的30.01%,已质押22,356万股;持有流通股14,850,414股,占总股本的1.96%,未质押。上述股份无权属争议,也未冻结。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没有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处理方案:公司将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以及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争取获得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支持。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将在三个月后,视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股价波动及下跌的风险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为公司重大股权结构变动事项,涉及的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差异较大,致使股票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其价格的波动可能会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处理方案: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确认,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在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公司的流通股。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确认,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在前六个月内也未买卖公司的流通股。

  (二)保荐意见结论

  在东方集团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东方证券认为:东方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对价安排合理。东方证券同意推荐东方集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三)法律意见结论

  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改的主体资格;参加公司本次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订和实施本次股改方案的主体资格;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部分存在质押情况,该限制不会成为本次股改方案实施的法律障碍;本次股改方案不存在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股改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次股改方案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改方案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股改导致公司股权变动的合规性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06--00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6月2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以书面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积极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实业)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予以审议。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530,371,903股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06,074,381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若按送股方案换算,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股份数为31,832,922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265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实业承诺:

  东方实业持有的东方集团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东方集团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东方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董事会将向此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提议:若上述方案经审议通过,则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上述方案实施的各项事宜以及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后涉及的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等事宜。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说明书摘要详见2006年6月26日《上海证券报》)。

  二、《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将本次公积金转增议案和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相关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鉴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次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含有公积金转增议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决定于2006年7月31日14:00时在公司17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审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及相关事项将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会议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2006年6月26日《上海证券报》)。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征集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投票委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采用公开方式,向截止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2006年6月26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06--01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6月23日审议通过提议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星期一)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7月28日、7月31日,每日的9:30-11:30时及13:00-15:00时

  2、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17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以下简称"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

  7、提示公告: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2006年7月12日及7月25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会议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与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代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公司停牌、复牌事宜:

  (1)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自2006年6月26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7月6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公司董事会将于2006年7月5日(含当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7月5日(含当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复牌。

  (4)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停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事项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需要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在相关股东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并代表委托之股东,在本次会议上行使投票表决权。具体程序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上述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谨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则表决结果对未参加本次投票或虽参与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股东仍然有效。

  四、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设立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协商。

  五、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6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

  2、登记手续: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票账户卡、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股东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上海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到公司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哈尔滨市花园街235号15层证券部

  邮编:150001

  联系人:金波、殷勇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六、董事会征集投票事项:

  1、征集对象:截止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 征集时间:2006年7月17日-2006年7月26日(正常工作日每日8:00-17:00时)。

  3、 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采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4、 征集程序:请详见公司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见附件三)。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场地,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

  附件一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3、表决意见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东方集团"股份的投资者对公司的议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投资者对公司的议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3、如某投资者对公司的议案投弃权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姓名:                                 联系电话:

  股东账户号码: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

  重要提示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规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集团")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拟于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委托。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保证:公司董事会,仅对公司召开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董事会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本次征集投票权活动,并将按照股东的具体指示代理行使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征集投票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董事会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系经2006年6月29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须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委托。

  三、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基本情况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 ORIENT GROUP INCORPORATION

  3、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 东方集团

  5、股票代码: 600811

  6、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7、注册资本:757,794,510元

  8、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2年2月16日

  9、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40号

  10、邮政编码:150001

  11、电话:0451—53666028(直线)

  12、传真:0451—53666028

  13、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orient.com

  14、公司电子信箱:orientyin@yahoo.com.cn

  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征集事项

  董事会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将于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委托。

  (三)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签署日期:2006年6月23日。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仅对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审议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有效。会议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刊登于2006年6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五、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止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2006年7月17日-2006年6月26日(正常工作日每日9:30-15:00时)。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仅为公司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董事会将采用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四)征集程序:征集对象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报告书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见附件四)

  第二步:提交征集对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5、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6、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200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签字。

  股东可以先向指定传真机发送传真,将以上相关文件发送至公司证券部,确认授权委托。在本次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公司证券部收到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完备证明文件,则授权委托有效,逾期作弃权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视作弃权。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表明"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送达以下指定地址:

  地址:哈尔滨市花园街235号15层证券部

  邮编:150001

  收件人:金波、殷勇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将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规定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六、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或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四)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上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请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二)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八、签字

  公司董事会已经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了详细审查,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征集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

  附件四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全文,公司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是在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本次会议登记截止之前,本公司/本人有权随时撤回该项委托,或对委托书进行修改。本公司/本人可以亲自或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但除非授权委托书已被撤销,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授权委托股东应决定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注:个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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