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出台领导人员问责办法
[□本报记者 禹刚] 2006-06-27 00:00

 

  □本报记者 禹刚

  

  昨日建行在网站上宣布,为进一步完善问责体系,增强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意识,促进各级领导人员诚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建行正式出台了《领导人员问责办法》。

  根据此办法规定,有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用人失察失误、背信、防查案件工作失职等八类违规失职行为的领导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问责;严重失职者还将引咎辞职。

  这一办法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 辞职、免职(解聘)、限期调离、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问责方法。按照这个办法,建行各级领导人员不但要对本级和下属机构发生案件承担失职责任,还要对诸如未完成计划安排、经营目标等效能低下行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引咎辞职。这个办法扩大了对领导人员问责的范围,从以往的违规拓展到失职;从案件方面的问题延伸到工作效能低下等方面。并增加了处罚种类,从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说,这一办法问责范围更广,手段更多,力度更大,程序更规范,是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对领导人员问责制度的一个突破。

  此前,建设银行制定了《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对包括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在内的全行所有员工违规问题问责的基础性规章;后来又制定了《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规定了防查案件工作不力的领导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惩罚措施;《领导人员问责办法》是根据股改上市新形势而制定,对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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