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6-27 00:00

 

  经查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达到95%,公司直至2006年4月26日才刊登业绩预警公告,时间严重滞后。

  二、公司2005年年报显示,200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2.74亿元,关联方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1.96亿元,关联方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9541万元,合计5.65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42%,该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2002年、2003年通过将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确认为收入的方法,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虚增净利润4300万元;2004年公司利用同样手段虚增销售收入15170万元、虚增净利润4895万元。公司2002年-2004年度业绩严重虚假,未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200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3.93亿元(其中包括未披露的银行贷款2.7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10.2.5条、第11.3.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潘琦、王国生、姚国平、顾勇彪、邓乐平、赖永久,董事会秘书徐宏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刘志彪、梅生伟、纳鹏杰,原独立董事陈世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事潘琦、王国生、姚国平、顾勇彪、邓乐平、赖永久,独立董事刘志彪、梅生伟、纳鹏杰,原独立董事陈世福,董事会秘书徐宏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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