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6-27 00:00

 

  经查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刊登2005年度预亏公告。该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预告2005年度将扭亏为盈,而2006年4月4日再次发布公告称2005年度将出现巨额亏损,业绩预告多次变更且时间严重滞后,同时未及时提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公司2005年年内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16437万元,新增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14555万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和4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10.2.5条、第11.3.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张秋利、蒋文胜、胡建平、伏卧龙,独立董事吴建祥、张国强、徐彬,原董事刘及响,董事会秘书潘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董事张秋利、蒋文胜、胡建平、伏卧龙,独立董事吴建祥、张国强、徐彬,董事会秘书潘华对公司上述违规事件一负有重要责任;原董事刘及响,董事胡建平、伏卧龙,独立董事吴建祥、张国强、徐彬,董事会秘书潘华对公司上述违规事件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事张秋利、蒋文胜、胡建平、伏卧龙,独立董事吴建祥、张国强、徐彬,原董事刘及响,董事会秘书潘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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