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不得滥用以股抵债
[□本报记者 张喜玉] 2006-06-27 00:00

 

  权威人士称,一经发现证实,将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

  □本报记者 张喜玉

  

  本报日前的《G东宝模式泛起押后清欠涟漪》报道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本报记者了解到的这种部分高市净率未股改公司有意押后清欠,欲在股改后按市价以股抵债的现象,昨日监管部门权威人士表示,以股抵债在上市公司清欠过程中不得滥用。目前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如有还款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欠还款,有钱 还钱,有资产抵资产。对于滥用以股抵债的行为,一经发现证实,将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

  证监会上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及《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在操作程序上规范并简化了G股公司的以股抵债工作,相当于为G股公司以股抵债开通了一条“绿色通道”。《指引》明确要求,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应符合市场化原则,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价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按照《指引》要求首家推出以股抵债方案的G东宝就遵循了这种市价定价标准。但另一方面,市价标准也诱发了部分待清欠的非G股公司的以股抵债“冲动”。因为对那些目前市价较净资产溢价较高,即市净率较高的待清欠上市公司大股东来说,股改后选择合适时机以股抵债显然更加“有利可图”。

  该权威人士指出,《指引》的发布主要目的是便利那些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少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迅速解决资金占用问题,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市价标准也主要是考虑到公司股权“全流通”后的实际情况。记者了解到的这股清欠押后的不良风潮显然与《指引》加速G股公司清欠、维护上市公司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初衷相悖。如任其发展,后果严重。对于这种有清偿能力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清欠的行为,监管部门一旦查实,将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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