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6-27 00:00

 

  证券代码:600630     证券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06-016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6年6月26日上午在上海市肇嘉浜路736号(上海龙头大厦)B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5人,共持有代表公司143,169,931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98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3人,共持有公司202,73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79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

  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共持有公司142,967,197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3.754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03 %。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土地动迁相关事项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3,169,931股,意见如下:

  同意143,164,313股,反对298股,弃权5,32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61 %。

  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数为:202,734股,意见如下:

  同意197,116股,反对298股,弃权5,32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2289 %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数为:142,967,197股,意见如下:

  同意142,967,19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徐晨见证,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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