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披露即将开始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6-06-28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6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即将拉开帷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做好2006年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深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0 家。

  从《通知》内容来看,“股改”与“清欠”事 项的披露仍是今年半年报的一大重头戏,且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就股改事项,《通知》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按规定格式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尚未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应按规定格式对股改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未按2005年年报披露的股改计划安排开展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提出股改计划安排。而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改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在“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对于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其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增加披露内容,其中包括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2006年上半年清欠进展情况和下半年清欠安排,包括清欠金额、清欠方式和清欠时间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情况,并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等。

  关于中小企业板中期报告,深交所要求,今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都应当于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深交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鼓励中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中期业绩快报。(通知全文详见B9、B10)

  清欠、股改披露有更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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