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 2006-06-28 00:00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 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中期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中期报告披露事宜。

  四、本所鼓励中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中期业绩快报。中期业绩快报的内容和披露程序应参照本所关于年度业绩快报的有关规定。

  五、在中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中期报告的内容。如果在中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中期业绩快报。

  六、公司在中期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中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若中期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中期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与中期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七、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一节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5号准则》”)表2“股份变动情况表”、表4“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和表6“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规定的内容。

  八、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披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和各专户的资金余额以及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募集资金项目未建成的,公司应披露项目的预计建成时间及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已建成的,公司应披露项目的建成时间及在报告期内实现的收益。

  九、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详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十、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1条的要求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中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十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果因分红派息等事项导致承诺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应当披露调整后的承诺履行条件。

  十二、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三、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和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四、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五、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和摘要6.5中披露2006年6月底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公司清理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按月列示的清欠计划进度。

  十六、公司编制的中期报告摘要应当摘自全文。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至附件7规定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2.1、5.1、5.8、6.2、6.6、6.7和6.8的内容。

  十七、公司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2和表6的格式分别披露中期报告摘要3.1“股东变动情况表”和3.2“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内容。

  十八、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十九、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期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供参考);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6年中期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和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4.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5.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6.载有2006年中期报告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当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2或以上版本”编制中期报告摘要并生成该文件。该软件如有更新版本,公司应及时升级);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应同时在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公布。

  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和发送传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采用后一种报送方式时,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二十、本所对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中期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附件2: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附件3:

  5.8 募集资金使用

  5.8.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4: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附件5:

  6.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附件6:

  6.7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7:

  6.8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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