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名称:南纺股份 股票代码:600250 编号:2006-15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公告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之后,经过与广大投资者充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2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自2006 年6月21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送出2.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共需送出27,759,030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送出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共需送出33,310,836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前述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调整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合上述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对价安排测算依据的变化。《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描述均作了相应的调整。请投资者阅读2006年6月28日刊登于http://www.sse.com.cn的《南京纺织品进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他文件。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提交南纺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