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006-06-28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 年6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 于2006年6月22日刊登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发布关于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 年7 月6日下午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7月3 日—7 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 至11:30 及13:00 至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06 年6 月27 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四流北路7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以下称“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

  (七)提示公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于2006年6月22日和2006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二次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八)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06年6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

  (九)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本公司股票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即6月28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停牌。若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内容见2006 年6 月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需要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附件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为此,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即《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具体程序详见公司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1)若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谨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四、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手续: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青岛市四流北路78号

  邮编: 266043

  电话:0532-84822574

  传真:0532-84815402

  联系人:邹怀基

  3.登记时间:

  2006年6月28日—7月5日每日的8:30—11:00、13:30—17:00。

  五、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方式

  1.征集对象:截止2006年6月27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6年6月28日至7月5日期间工作日的每日8:30—11:00、13:3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1元代表议案一,情况如下:

  

  3.表决意见

  在“委托数量”项下,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青岛碱业”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成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事项: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

  注:1.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代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2.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剪报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229     证券简称: 青岛碱业     编号:临2006—015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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