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06-017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或“公司”)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银厦房 地产综合发展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6月19日披露后,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2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34,560,000股长源电力股票,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3.2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37,800,000股长源电力股票,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3.5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公告《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作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批准以及国家国资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及承诺事项部分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修订稿)以及其它文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需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