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龙昌 编号:临2006—031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 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6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以下简称:“第五支行”)诉被告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源”)、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2004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0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29日至2005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5.28%。,逾期罚息为7.92%。。合同还约定,借款分三期归还,2004年12月10日还50万元,2005年2月28日还1,000万元,2005年5月28日还3,000万元。同日,被告上海华源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华源为本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本公司发放贷款4,050万元,本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2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海华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第五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华源
三、案件判决情况
2005年9月23日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6号)判决: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第五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47.70元;2、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五支行偿付期内利息人民币1,137,136.09元;3、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五支行偿付自2005年5月28日起至2005年6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9,861.32元及自2005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1,614,136.09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7.92%。计付);4、被告上海华源对被告本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华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本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30元,保全费人民币209,140元,合计427,770元,由被告本公司、上海华源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法院缴纳。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所以本公司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6号
(二)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送达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1号、《执行通知》(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莲湖信用社”)诉被告西安飞天、本公司和邱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莲湖信用社
第一被告:西安飞天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邱忠保
三、案件裁定情况
2006年6月14日《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1号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飞天、本公司、邱忠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协助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为准);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冻结被执行人在相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4、提取被执行人在其他有关单位的收入;5、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6、限被执行人在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所以本公司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1号
2、《执行通知》(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