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 2006-06-28 00:00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本次中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中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报规则》和本所 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中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中报的,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中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 年9 月1 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中报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中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0 家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中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市公司在本次中报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中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中期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中期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准则》”)的格式,在本次中报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股东数量和股东持股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1或表2的格式,披露《中期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1“股东变动情况表”;按照《5号准则》表5或表6的格式,披露《中期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截止报告披露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4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表格。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6.1.1和6.1.2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等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上市公司的担保情况,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2“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十一、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中期报告的“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上半年清欠进展情况和下半年清欠安排,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调整清欠方案的,应按照2005年年报披露的标准进行披露,并注明调整的内容。

  十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时间安排作出说明。未能按承诺时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新的股改时间安排。

  上述公司应当按照附件4的格式在《中期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6 、6.7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0.2.11条的要求,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十四、在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中期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业绩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中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中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中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 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 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载有本次中期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中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中报的相关文件,但中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六、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中期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八、本所对本次中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附件2

  6.2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注:填写“上述三项担保总额”(C+D+E)时,如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三项情形,合计计算时仅需计算一次。

  附件3: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 □不适用

  

  附件4: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