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二 、凡股票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上半年业绩的,也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的,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年9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中期报告,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2006年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中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市公司在2006年中期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中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中期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与中期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准则)的格式,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股东数量和股东持股情况。
中期报告摘要之3.1“股东变动情况表”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1或表2的格式进行披露;中期报告摘要之3.2“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5或表6的格式进行披露。
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4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七、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按附件1的格式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上半年清欠进展情况和下半年清欠安排,包括清欠金额、清欠方式和清欠时间;
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董事会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6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7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未按2005年年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计划安排开展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计划安排。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之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6.1.1和6.1.2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上市公司的担保情况,并按照附件4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之6.2“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2条的要求,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十四、在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中期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业绩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中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完成2006年中期报告后(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中期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份;
2、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一份(如经审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一份;
5、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中期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6、2006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中期报告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下载);
7、2006年中期报告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中期报告摘要的刊登事宜。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时应登载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
十六、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传真系统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远程上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下称“非专人报送”)。
以上文件中,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如有)需要提供原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时,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但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八、本所对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中期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报送、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 □不适用
附件2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附件3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附件4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