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博杰] 2006-06-29 00:00

 

  □博杰

  

  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指出,去年审计署在对87个开发区的审计中发现,有60个违规低价出让土地7873万平方米,少收土地出让金55.65亿元。“一些地方甚至在国务院明令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的情况下,采取先按国家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返还土地出让金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手段,变相低价出让土地。”

  不仅违规低价出让土地,各地还竞相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加剧恶性竞争,审计调查的6省(市)开发区,2003年 以来共减免税款183.56亿元。此外,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扩大优惠政策范围的问题,如擅自扩大开发区面积、违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由此导致国家税款流失66.47亿元。

  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由来已久,其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违规低价出让土地,引来的企业大多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取本应属于政府的土地租金———这部分超额利润十分诱人,有些外资为了延续这种利润甚至像候鸟一样迁徙,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制造竞争,坐收渔翁之利———这种做法既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也由于大量“圈地”和“炒地”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而突破国家政策的财税优惠政策,则使本已存在相当差距的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进一步拉大,将内资企业在竞争中置于更加被动的地位,甚至导致一些内资企业倒闭,造成失业率上升,给本地的整体发展带来损害。

  实际上,各地因随意突破法律界限和中央政策底线招商引资,所导致的后果远不止这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累积自己的政绩,甚至不惜将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给引进来,给本地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

  为什么国家一再强调不允许招商引资搞“让利竞赛”,“让利竞赛”依然如火如荼?我认为,政府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是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于政府并不是经济实体,它不应直接组织招商引资。在不能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方面,乃是自身角色的错位。由于政府要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与外资直接讨价还价,它就失去了以中立的管理者角色进行调节、管理的功能,很容易沦为外资要挟的对象。

  换句话说,只要由政府来主导招商引资,国家审计署发现的问题就永远不会消失,因为在现有的招商引资占据相当分量的考核机制中,政府不惜突破政策界限和法律界限的动力永远存在。

  故而,要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问题,应让政府摆脱招商引资的职责,转而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法治建设等方式,改善投资环境,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到来。在这种情形之下,招商引资是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的结果,而不是相反。同时,由于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政府不必走向前台,它在管理中可以更好地保持客观、公正,在与外资的交往中,也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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