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颁布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6-29 00:00

 

  基于国债回购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化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与2000年颁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改动不大,但进一步细化了基于国债回购成交额形成的基金来源。

  《办法》规定的基金来源,除沿用《暂停办法》中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 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的条款外,进一步细化了基于国债回购成交额交纳的资金比例,具体为: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每一财年终了,结算风险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将不再根据上述条款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亦不再根据上述规定交纳资金,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规定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一财年终了,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时,下一年度应按规定提取和交纳资金。

  《办法》规定,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动用基金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动用基金的次序依次为: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的资金。

  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在《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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