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初步形成国资监管法规体系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06-30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发布了15个规章和3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国资委共制定了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9日于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说,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从立法上构建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推动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后,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原则和职责定位得到明确,三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得以依法推进。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国资委已全部依法完成组建工作,市(地)国资委的组建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三级国资委基本组建到位。

  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国资委与出资企业的关系,把“管资产、管人、管事”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并依法层层落实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又为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国企改制、产权转让等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初步建立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制度框架。

  为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制改革、企业合并重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市国资委制定了具体行为规则,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有了具体规范和操作依据。在各级国资委的共同参与下,一批关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快了立法进度。目前,公司法已修订颁布,破产法进入立法审议程序,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科技进步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正在加快起草和修订。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再用两到三年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据悉,国资委及北京、上海、天津、湖北、江西、福建、重庆、深圳等省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等一批重大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为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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