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G新梅 编号:临2006-13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下午1:30在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上海新梅华东大酒店十六楼明珠厅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公司二00五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静静女士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所持(代理)股份142,734,6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42,656,189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78,47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2、《200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3、《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4、《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64,535,442.5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预案如下: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691,188.61元(含子公司提取8,243,822.11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本年可供分配利润49,844,253.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2,601,401.17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2,445,655.08元。
(二)公司拟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7,990,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2,479,906.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79,965,749.0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5、《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6、《关于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05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公司拟向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的年报审计费用为47万元人民币,专项审计费用5万元人民币,合计52万元人民币。
公司拟继续聘任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9、《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2,675,928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740股,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出席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00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