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配套细则 近日出台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03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据悉,为配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规范试点期间的融资融券交易与登记结算活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昨日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就抵押品范围、融资比例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已在相关条款中,授权 交易所制定发布相关细则,就抵押品范围,实行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期限,保证金比例,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交差额期限,每一证券信用交易量占流通量比例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此前曾在业内征求意见的上证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股票担保品须满足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对于实行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融资买入证券仅限于可充当担保品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融券卖出证券仅包括在上证所挂牌交易满三个月的ETF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保证金比例方面,融资买入ET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券卖出ETF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50%,维持保证金率为125%。

  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市场情况的差异,深交所将发布的《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担保品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将与上证所有所区别,有关条件可能略为宽松,因为相比上证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总体规模要小一些。

  此外,中登公司的相关细则,将就开立实名信用账户,证券信用交易的资金、证券划转,账户数据查询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将作为今后券商和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必备内容,体现在合同中。

  同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为发挥券商的能动作用,在满足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合同中包含必备内容的基础上,券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和利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抵押品种类及折算率、信用交易证券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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