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7-03 00:00

 

  股票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G华盛达                 编号:临2006-019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30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4298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二)《公司200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三)《公司2005年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四)《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摘要》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五)《公司2005年利润分配预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八)《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九)《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十)《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2980454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298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十一)《关于公司200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875040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3875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十二)《关于公司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方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875040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3875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其中第七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第十一、十二项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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