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06-017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安排3 2,175,000股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股份对价;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7月4日;
3、复牌日:2006年7月6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4、自2006年7月6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国栋建设”变更为“G国栋”,股票代码“600321”保持不变。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6月26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刊登在2006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1.1、送股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32,175,000股股份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股份对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1.2、业绩追加送股承诺
1.2.1、执行追加对价安排的条件
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国栋集团将追加对价安排一次:
a、在公司2005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基础上,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0%;
b、在公司2006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基础上,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
c、公司2006年度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2.2、追送股份数量
国栋集团业绩追加承诺股份数量为5,362,500股,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以流通股股本107,2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追加送股0.5股。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以上股本变动比例对目前设定的追加执行对价股份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因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权证、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票等股份变动而导致原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股份不同比例变动时,前述追加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不变。
1.2.3、追送股份时间
国栋集团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1.2.4、追送股份对象
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
1.2.5、追加对价安排的次数
追加对价安排仅限一次,追加对价安排首次实施后,该承诺自动失效。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纳税。
3、支付对价的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及特别承诺义务。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进程
1、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4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7月6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3、自2006年7月6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国栋建设”变更为“G国栋”,股票代码“600321”保持不变。
四、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情况如下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持股数,按每10股获送3股的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所获对价股份按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对价股份的送出。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化
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该数据未考虑追加对价的股份5,362,500股;若追加送股,该数据为82,972,500股。
注1:G为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注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承诺:(1)若在“业绩追加送股承诺”有效期内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其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如未触发股份追送条款承诺,则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其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28-85805811 85871719
传 真:028-85871518
联 系 人:王效明
联系地址: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板桥
邮 编:600206
八、备查文件
1、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