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大力推进 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制度
[] 2006-07-04 00:00

 

  □据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3日表示,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今后,国家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大力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汪民是在此间举行的第14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上作上述表示的。

  在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方面,对于勘查风险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矿产,探矿权取得主要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只要是没 有他人登记的区块,就可以申请登记。找不到矿,风险自担;找到矿,采矿权归探矿权人,经批准可以开采,也可以转让,政府依法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对于勘查风险不大甚至不必勘查就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矿山企业历史上无偿取得矿业权,要经评估后补交价款。

  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方面,国土资源部今年已下发《关于加强补偿费征收促进煤炭矿山企业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将全面开展煤炭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工作,实行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储量挂钩,促使矿山企业建立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汪民还表示,今后还将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矿业权人与当地群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开采反哺勘查,开发补偿保护,成本体现安全,价格反映稀缺,市场公开公平,企业进退有序”的思路,同有关部门一起就如何有偿处置矿山企业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等问题,形成了一整套改革意见,相关措施正在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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