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2006-07-05 00:00

 

  证券简称:马应龙        证券代码:600993     公告编号:临2006-019

  武汉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5、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7月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29日—2006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2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磨山风景区碧波宾馆(磨山风景区大门旁)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平先生

  7、议案: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8、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聘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飞武先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3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73,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8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605,98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8.3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2%。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2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63,05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1.4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8,316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1.4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

  (2)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4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股份总数的1.0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

  (3)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40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14,33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股份总数的48.9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3%。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873,833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9,263,053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39,966,44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

  反对票1,894,188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

  弃权票13,2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7,387,56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9.75%;

  反对票1,862,288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10%;

  弃权票13,2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4%。

  3、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飞武先生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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