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 *ST科龙违法事实开出罚单
[□本报记者 岳敬飞□本报记者 张喜玉] 2006-07-05 00:00

 

  宋一欣:处罚决定非常及时

  将于近期在无锡召开此案研讨会 起诉大战一触即发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证监会的这个处罚决定来得太及时了。”昨晚,“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维权团所有成员律师,以及权益受损的股东正蓄势待发。

  宋一欣说,这个处罚决定的公布,非常利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他表示,其谨代表维权团发表两点意见:第一,维权团所包括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科龙电器A股和H股股东起诉科龙,德勤,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的相关违法人员,包括顾雏军。

  第二,维权团将在近期举行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研讨会,会议地点初步定在无锡。此次研讨会将由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网提供媒体支持。会上,维权团成员及其他业内专家将重点讨论此案所涉及的难点,同时在相关律师之间的协作上做一些探讨。

  此外,宋一欣提醒说,起诉时,被告若涉及科龙本身,则应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若起诉德勤,则应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至30万元不等罚款;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 张喜玉

  

  *ST科龙今日公告称,公司于昨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6号)。经查,*ST科龙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科龙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刘从梦、严友松、张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志成、姜宝军、晏果如、李振华、方志国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科龙的主要违法事实有三:

  第一,2002年至2004年,*ST科龙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ST科龙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其虚增利润的手段包括:2002年至2004年,*ST科龙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2003年至2004年,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2003年,通过少计坏账准备和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第二,*ST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03年,*ST科龙将产品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现金。经统计,*ST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第三,*ST科龙2002年至2004年末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广东格林柯尔等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于中国证监会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侵占、挪用*ST科龙巨额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另外,*ST科龙今日还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若公司在2006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年报及第一季度报告,公司A股股票将自9月1日起被暂停上市;公司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过户尚未最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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